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传介绍粮食安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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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什么是粮食?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6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对这部法律中关于耕地保护作了详细介绍,全方位筑牢耕地保护法治屏障。
粮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则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正式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共十一章74条,其中第二章耕地保护,从法律层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依法强化耕地建设与保护提供了“长牙齿”的硬措施。
严控粮食功能区用途,防止耕地“非粮化”,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所谓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其中,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严格耕地利用用途,实行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提升耕地质量。
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同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此外,对于违反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记者张苗)
总值班:吕正军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仝伟平 |
编 辑:李润生 |
校 对:谢万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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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什么是粮食?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6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对这部法律中关于耕地保护作了详细介绍,全方位筑牢耕地保护法治屏障。
粮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则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正式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共十一章74条,其中第二章耕地保护,从法律层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依法强化耕地建设与保护提供了“长牙齿”的硬措施。
严控粮食功能区用途,防止耕地“非粮化”,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所谓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其中,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严格耕地利用用途,实行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提升耕地质量。
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同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此外,对于违反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记者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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