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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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题制作
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秉持开放包容,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财富和推进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内在联结、相互依存的关系,突显了以法治方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基于我国的自然禀赋、历史特点、现实国情展开的法治变革过程,有着独特的内在逻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法治的现代化必须依靠内生性的资源,只有充分挖掘和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才有可能完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法治转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持久而深远地影响着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为推进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沃土。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或经过转化后纳入今天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治官实践及社会治理实践,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有机衔接,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引领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面旗帜。
要坚持实事求是,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内涵。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是有所保留、有所抛弃、有所转化。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对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历史文化,应该“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产生于古代并在古代发展成熟的文化形态,受当时的认识水平、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内容。区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是传承发展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梳理、精心萃取,深入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彰显家国情怀、德法相辅等法治理念与精神的内容,把优秀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和展示出来。
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道德法律互为表里、天理国法人情共治、无讼和谐的治理追求等鲜明特色。其蕴含的“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思想和文化精神,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当下国家治理调制出弥足珍贵的底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是全盘袭用,而是要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保有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更新的意识,积极吸收异质法治文化中的有益因素,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建设性转化,使其在新时代焕发光彩。要重点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基本走向及其独特价值,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要免费开放法律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和整理法律文化典籍、文物,挖掘善良风俗、家规家训中的优秀法治内容等,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增强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的认同感,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
要坚持交流互鉴,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交流互鉴是文明发展的本质要求”,强调“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指出“中华文化之所以如此精彩纷呈、博大精深,就在于它兼收并蓄的包容特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几千年传承永续,曾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东法西渐的历史事实表明,中国法不仅曾在历史上对西方法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构建作用,而且为全球化初期的世界法律文明贡献了力量。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立足“两个结合”,认真研究我国古代法治传统的成败得失,深入剖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机理、时代价值和世界贡献,重新定位中华法治文明的世界意义,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提高对外学术交流水平,完善交流机制,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学术论坛、互派访问学者等,加强学术交流合作,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让其中所蕴含的理念与智慧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影响世界,为人类多样化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昆明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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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秉持开放包容,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财富和推进法治建设的文化根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内在联结、相互依存的关系,突显了以法治方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基于我国的自然禀赋、历史特点、现实国情展开的法治变革过程,有着独特的内在逻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法治的现代化必须依靠内生性的资源,只有充分挖掘和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才有可能完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法治转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持久而深远地影响着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为推进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沃土。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或经过转化后纳入今天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治官实践及社会治理实践,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有机衔接,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引领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面旗帜。
要坚持实事求是,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内涵。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辩证的否定是扬弃,是有所保留、有所抛弃、有所转化。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对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历史文化,应该“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产生于古代并在古代发展成熟的文化形态,受当时的认识水平、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内容。区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是传承发展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梳理、精心萃取,深入挖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彰显家国情怀、德法相辅等法治理念与精神的内容,把优秀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和展示出来。
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着道德法律互为表里、天理国法人情共治、无讼和谐的治理追求等鲜明特色。其蕴含的“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等思想和文化精神,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当下国家治理调制出弥足珍贵的底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是全盘袭用,而是要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保有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更新的意识,积极吸收异质法治文化中的有益因素,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建设性转化,使其在新时代焕发光彩。要重点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基本走向及其独特价值,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要免费开放法律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和整理法律文化典籍、文物,挖掘善良风俗、家规家训中的优秀法治内容等,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增强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的认同感,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转化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
要坚持交流互鉴,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交流互鉴是文明发展的本质要求”,强调“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指出“中华文化之所以如此精彩纷呈、博大精深,就在于它兼收并蓄的包容特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几千年传承永续,曾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东法西渐的历史事实表明,中国法不仅曾在历史上对西方法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构建作用,而且为全球化初期的世界法律文明贡献了力量。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立足“两个结合”,认真研究我国古代法治传统的成败得失,深入剖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机理、时代价值和世界贡献,重新定位中华法治文明的世界意义,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提高对外学术交流水平,完善交流机制,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学术论坛、互派访问学者等,加强学术交流合作,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让其中所蕴含的理念与智慧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影响世界,为人类多样化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作者单位:中共昆明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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